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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艾行利律师受邀出席首届中国新兴交叉法学创新论坛并作专题与谈发言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6-08-31 浏览:

2026年7月30日,首届中国新兴交叉法学创新论坛在恩施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湖北民族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主办,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国家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承办,论坛以“新时代中国新兴交叉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为核心主题。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地检察机关、全国多所知名政法院校、法律实务机构八十余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交叉法学学科建设、证据科学、人工智能法学、检察学前沿等重大议题开展深度研讨。北京京甲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艾行利律师受邀全程参会,并作为专题与谈人在第四专题分论坛发表专业与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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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守安,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院长黄文艺,恩施州委书记张忠军,湖北民族大学党委书记戴清堂,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周洪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刑事法杂志》副主编陈坚,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艳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许一鸣,武汉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人权研究院院长、《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昌等出席论坛开幕式。湖北民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汪燕主持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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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本次论坛设置四大平行专题研讨,分别聚焦“新兴交叉法学学科建设的中国经验与未来展望”“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与实践路径”“中国人工智能法学的理论创新与学科体系建设”“证据科学文理交叉学科发展与重点实验室建设”四大前沿方向。其中第四专题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赵东教授主持,多位高校教授、实务专家作主题发言,艾行利律师作为本场专题唯一律师实务界与谈人,结合自身刑事辩护研究与一线办案经验,围绕电子数据证据审查、控辩技术失衡困境、证据科学实验室建设路径展开完整论述(后附发言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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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行利律师发言

艾行利律师同时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长期深耕刑事辩护理论、证据辩护方法、网络新型犯罪证明规则研究。在与谈环节,他结合研究中心长期跟踪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调研成果,指出当前电子数据已经成为网络类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但辩护方在电子数据取证、鉴定质证层面存在严重技术短板,形成“控强辩弱”的结构性失衡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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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行利律师发言

艾行利律师结合一线刑辩实务,梳理出数字时代刑事证据领域三大现实痛点:电子数据取证缺少技术性合法审查标准、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缺少成套科学质证手段、大数据算法证据存在无法核验的算法黑箱,而上述难题均需依靠证据科学文理交叉研究予以化解;对此他面向证据科学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出两点建议,一方面搭建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电子数据技术知识共享平台,统一审查规范、共享案例资源、开展专业培训,消弭控辩技术差距,另一方面构建中立的技术对抗式证据审查机制,健全专家辅助人制度,为辩护方提供第三方技术核验咨询渠道,实现电子数据领域控辩双方技术层面平等对抗;他同时提出,电子数据证据是数字刑事司法根基,证据科学文理融合是实现有效辩护、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依托,其所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将协同实验室与各界法学研究者,合力完善电子数据证据相关理论、实操方法与配套制度,该发言立足实务、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直击数字司法改革现存难点。

论坛闭幕式由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行政负责人、副教授李文革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彭文华作会议总结。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彭文华教授对全天论坛研讨成果作总结发言。本次论坛围绕新兴交叉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完成多层次、跨领域深度交流,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双向融合搭建重要交流平台。

北京京甲律师事务所长期坚持理论研究与诉讼实务协同发展,持续鼓励律所专业律师参与全国性法学学术论坛、检校协同研讨、前沿法律课题研究。律所高度重视数字刑事、网络犯罪、电子证据等新兴业务领域专业能力建设,依托与高校法学研究中心的协同渠道,不断推动律师业务与证据科学、交叉法学前沿理论深度结合。同时积极推动法律实务经验反哺法学理论建设,持续履行律所社会责任,以专业化法律服务助力数字时代法治建设与司法公正落地。

附:艾行利律师在首届中国新兴交叉法学创新论坛专题四完整发言稿

专题四:证据科学文理交叉学科发展与重点实验室建设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非常荣幸受邀参与本届论坛专题四的与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的一名研究员,我的日常工作主要围绕刑事辩护理论、证据辩护方法以及新型案件证明问题展开。刚才认真聆听了几位专家关于学科发展、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精彩发言,深受启发。

下面,我想结合研究中心在电子数据类案件中的观察与思考,从刑事辩护研究的视角,就电子数据证据领域中的三个问题和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两点期待,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电子数据已成为刑事辩护的主战场,但辩护方的技术能力严重滞后

近年来,研究中心对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网络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案件的辩护情况进行了持续跟踪。一个显著的观察是:电子数据已经取代传统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成为此类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 从侦查机关的立案、到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再到法院的事实认定,电子数据贯穿了刑事诉讼的全流程。

然而,与电子数据在控方证明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辩护方对电子数据的审查能力明显不足。 这种不足并非源于辩护人的主观懈怠,而是有着深刻的结构性原因:

其一,电子数据的取证过程高度技术化,涉及镜像复制、哈希校验、远程勘验、日志审计、数据恢复等专业操作,这些知识远远超出了传统法学教育的知识边界;

其二,电子数据往往以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的形式呈现,其背后的技术原理、算法逻辑、设备参数对辩护方而言如同黑箱;

其三,现行法律规范对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规定相对原则,技术标准的细化程度不够,导致辩护方在质证时缺乏明确的技术参照系。

这种控强辩弱的技术格局,如果不加以改变,将直接影响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与公正性,而证据科学的文理交叉发展,恰恰为破解这一困局提供了可能的路径。 

二、从刑事辩护研究视角看,电子数据领域亟待突破的三个问题

结合研究中心对大量实务案例的梳理,我认为当前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判断,在以下三个方面最需要证据科学文理交叉研究的支撑:

第一,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技术性合法审查标准亟待建立。

传统上,我们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关注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审批、笔录是否规范等形式要件。但在电子数据领域,取证的合法性审查必须深入到技术操作层面。例如:

- 侦查机关对手机进行镜像提取时,是否采取了写保护措施?提取过程是否可能导致数据变动?

- 远程勘验获取的服务器数据,其完整性校验值是否经过独立验证?

- 从云端调取的数据,其时间戳与本地系统时间是否存在偏差?

这些问题,既是法律问题,更是技术问题。当前,辩护方在法庭上提出此类质疑时,往往因为缺乏技术依据而难以被法庭采信。我建议重点实验室可以牵头开展研究,将电子数据取证的技术规范转化为可操作的合法性审查清单,明确哪些技术瑕疵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排除,哪些属于技术性瑕疵可以补正。这对于统一司法尺度、保障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质证方法需要系统化建构。

在研究中心接触的案件中,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常常成为控方证据体系的定海神针。但问题在于,这类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审查,在辩护实践中长期处于薄弱状态。

以我们观察到的几类常见问题为例:有的鉴定机构在数据恢复过程中使用了未经充分验证的算法工具;有的鉴定意见对电子数据的时间线分析缺乏严谨的逻辑推演;还有的鉴定在检材保管链条上存在技术漏洞,但这些问题在法庭上往往被鉴定资质的形式审查所掩盖。

证据科学的研究,应当为辩护方提供科学性质证的工具箱:包括电子数据鉴定所涉技术方法的可靠性评估标准、常见鉴定设备的精度与局限性分析、鉴定过程的可重复性验证方法等。重点实验室可以联合技术专家和司法实务部门,制定电子数据鉴定的技术审查指南,让科学性质证从无从下手走向有据可依。

第三,大数据侦查与算法证据的辩护应对需要理论前瞻。

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广泛应用,一种新型的证明形态正在浮现——即基于算法分析形成的大数据证据。例如,通过资金流向算法模型锁定共犯关系、通过通讯网络分析算法推断组织架构、通过用户行为画像算法判断主观明知等。

这类证据的特殊性在于:其证明逻辑不是传统的事实—证据—事实的线性推理,而是数据—算法—结论的模型推断。辩护方面对这类证据时,面临的最大困境是算法黑箱——我们不知道模型是如何训练的、数据是如何清洗的、参数是如何设定的,更无从判断算法偏见或错误率对结论的影响。

从刑事辩护研究的角度看,这是一个极具前瞻性的课题。证据科学的文理交叉研究,应当率先在以下方面展开探索:算法证据的可解释性标准、机器学习模型的误差率评估、大数据侦查中的隐私权与辩护权边界等。这些研究不仅关系到个案中的有效辩护,更关系到数字时代刑事司法的基本公正。 

三、对证据科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两点期待

基于以上观察,我对证据科学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提出两点期待:

第一,期待实验室成为电子数据辩护技术知识的生产与共享平台。

当前,关于电子数据取证和鉴定的技术知识,主要集中在侦查机关和鉴定机构内部,呈现出明显的知识不对称格局。建议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前沿研究的同时,注重成果的公共化转化:例如,编制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电子数据证据审查技术手册》,建立电子数据取证典型案例的技术分析数据库,开设面向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电子数据科学证据培训课程。通过知识的共享与流动,逐步消解控辩之间的技术鸿沟。

第二,期待实验室推动建立技术对抗式的电子数据审查机制。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在电子数据领域,这种对抗不能仅仅是法律逻辑的对抗,更应当是技术方法的对抗。建议重点实验室探索建立中立的电子数据技术咨询与验证机制,为辩护方在必要时提供可及的技术支持资源;同时,推动在重大电子数据案件中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范化运行,让技术质证真正成为法庭调查的中心环节。 

结语

各位专家,电子数据证据是数字时代刑事司法的基石,也是证据科学文理交叉最具张力的研究领域。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研究的研究人员,我深切地感受到:当科学的理性光芒照亮证据审查的每一个环节,刑事辩护的质量才能提升,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才能保障,司法公正才能具有更加坚实的知识基础。

研究中心愿意与重点实验室以及各位同仁一道,在电子数据证据的理论研究、方法创新和制度建构方面贡献绵薄之力。

以上发言,不当之处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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